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 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3、人员业绩
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下列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工程质量合格。
(1)城市道路2公里以上或城市道路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工程;
(2)单跨2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2座;
(3)4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5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或5万 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排水泵站;
(4)2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1.5公里以上城市隧道工程;
(6)单顼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
4、承包工程范围
乙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 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 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 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注:
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 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 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 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3.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办理流程
1、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企业除外);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5、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6、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7、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所需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