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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 -行业资质 -丙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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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标准

工程设计行业丙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2、技术条件

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相应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的规定。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的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运行有效。


二、承担业务范围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丙级承担本行业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务。

 

三、附则

本标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指下列人员:

(1)注册人员。

注册人员是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证书的人员。

注册人员专业包括:

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结构(房屋结构、塔架、桥梁)、土木(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道路、铁路、民航)、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机械、化工、电子工程(电子信息、广播电影电视)、航天航空、农业、冶金、采矿/矿物、核工业、石油/天然气、造船、军工、海洋、环保、材料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2)非注册人员。

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


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C厅市建委第82号窗口领取《企业资质申请书》(申请书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可通过两种途径申报办理:第一种,直接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2楼C厅市建设交通委82号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二种,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上传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以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市建设交通委分管副主任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人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所需材料

1、企业资质申请书一份、申请表三份、附件材料两份及相应电子文档(建筑业企业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应增加二份申请书和一份附件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合伙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等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建筑业、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等;工程设计资质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还需提供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6、工程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初次申请设计资质的,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相关社保证明材料。(申请勘察资质,注册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相关社保证明材料。

8、办公场所、厂房和机械设备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厂房设备有明确要求的提供),办公场所、厂房属于自有的出具产权证;租用的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和租赁合同;自有机械设备出具购置发票

9、企业工程业绩材料(新申请资质和增项最低等级资质企业除外)和个人工程业绩材料。

10、另:上述未说明的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综合资质、延续、企业变更注册名称、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工程设计资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按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办理。